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B****6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恒山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后带至医院采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静脉血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8.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酒精含量呼吸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纪实;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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