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武胜县******组**,农村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XD****小型轿车从武胜县龙女镇方向往龙女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一三叉路口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擦挂,造成交通事故,致龙某某受伤。后公安机关对唐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唐某某身体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mg/100ml。2020年2月5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从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0.87mg/ml(等同于87mg/100ml)。2020年2月18日,武胜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积极将被害人龙某某送往武胜县人民医院治疗,在陪同被害人龙某某做检查时,民警到达武胜县人民医院并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唐某某身体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 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传唤到武胜县龙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