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泸州市龙马潭区**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27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号霸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泸州市江阳区金田路方向往江阳区沱江三桥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江阳区春景上路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而拦下进行检查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确认案发时唐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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