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21分,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江县朝阳大道由全兴路往“龙韵华庭”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1号附1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