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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时21分,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江县朝阳大道由全兴路往“龙韵华庭”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1号附1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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