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承德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8号白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拉载孙某某,沿宝坻区新开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彭家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毫克,属醉酒。
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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