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4********,汉族,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的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宁远县文庙路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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