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晚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沿长安路至梅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山路与大别山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董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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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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