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物流交易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
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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