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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XD****小型普通客车,从岳池县白庙镇鲁班迹村新农村工地出发,沿省道208线行驶至朝阳街道办事处老城南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86.8mg/l00ml,遂依法对唐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2020年3月25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0.87mg/ml(等同于87mg/l00ml)。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4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88.2mg/l00ml。从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角度考虑,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0.87mg/ml(等同于87mg/l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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