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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A9****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黄埔区科珠路进彩频路东 44米路段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2.酒精含量等鉴定意见;3.道路卡口记录等书证、物证;4.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5.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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