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锡通高速建筑工地职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室(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苏M5****小型轿车,经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五棵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干河桥西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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