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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释放,同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0时03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甘K****3号(临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成县**镇**街**超市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依法提取唐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5.2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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