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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中山广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次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某的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111.08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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