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凌晨0时53分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