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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1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其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从斜塘老街地下停车场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斜塘老街西公交站台附近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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