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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6********汉族中专文化,**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晚,驾驶鄂A0****小型轿车停放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苏埭路**企业开放式停车场内,其醉酒后在该停车场内倒车时,与莫某某停放的苏E8****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事故,后又醉酒驾驶该车行驶一公里左右至苏埭路**KTV唱歌,停车后发现其车有刮擦痕迹,返回事故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莫某某损失人民币车损维修费1500元、清障费300元,补偿莫某某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莫某某、岳某甲、岳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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