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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浏阳市**镇**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浏阳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1月26日20时20分,浏阳市交警大队民警委托浏阳市第**医院医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唐某甲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被鉴定人唐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呼吸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唐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②证人唐某乙的证言;③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④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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