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户籍地址贵州省湄潭县**镇**路**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9N****小型轿车从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车站附近开往乐清市磐石镇东社村方向。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白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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