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8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85********,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唐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5月11日0时45分许,驾驶粤粤B0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诉人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诉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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