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60********,瑶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冯乘路与江华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照片。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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