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乡**村**社**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号白色“哈佛”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兰行驶至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107.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