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乡**村**社,现住临洮县**镇**村,2021年1月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0时15分,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的“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校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校场西路0km+800m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鉴定,酒精含量为87.11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5.现场查获、抽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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