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释放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甘F****1号红色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湖金湾小区门前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2.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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