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朋友陆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大道上的“*****”饭店吃晚饭,期间唐某某饮用约2.5两52度500ml装的“湘窖”牌白酒和约2瓶500ml装的“青岛纯生”牌啤酒。当晚20时40分许,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白色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从**大道与***路交叉口的露天停车位出发,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在行驶至**路**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0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唐某某带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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