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日21日3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黑色小轿车由武都区人民街齐家巷驶向武都区剧团家属院,行驶至县门街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