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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泰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许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初,宁阳县政府因建设宁阳县**局****楼,拆迁安置宁阳县**社区拆迁居民。宁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完成****小区17栋楼房建设。2006年9月8日,宁阳县房管局为****2、3、6、7、10、11、12、13号楼及商住楼2栋(14、15号)共278套住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7月18日,宁阳县房管局为****1、5、8、9、16、17、18号楼共178套住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宁阳县房管局先后为****小区住宅楼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购买该小区住宅的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8年5月15日,2009年4月26日、6月20日、12月31日,宁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与济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代理销售13号楼和3、5、11、1、9号楼的部分房屋,并实际销售了部分住宅。唐某某为济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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