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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已判刑)于2015年11月5日成立益阳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在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养老院项目,周某某以养老院项目发包为由,骗取多名受害人保证金后,无能力退还也无能力开发建设养老院项目。周某某骗取不同受害人的资金后,请**镇**村原主任唐某某帮忙跑养老院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之间,以帮周某某跑项目立项、接待承包商看项目工地、给项目地址的群众发放青苗补偿款等为由,共计收取周某某81万元犯罪所得。唐某某明知周某某完全没有开发养老院项目的能力,还向准备承建养老项目工程的不同承包商宣讲项目是真实的、可以承包、有钱赚等虚假信息,以配合周某某骗取保证金。唐某某为配合周某某骗取不同受害人投资或交纳工程保证金,2016年3月18日,唐某某在石牛坝村和岳家桥社区其他村干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土地征用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冒充不同村民在合同上签名,方便周某某骗取受害人信任,继续行骗。唐某某承诺周某某将青苗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事实上青苗补偿款被其挪用或据为己有,并未发放给村民,未为养老院项目建设支付实质性的开支。唐某某在被害人瞿某某多次要求退还被骗的50万元保证金的情况下,拒不全部退还。唐某某收取周某某的81万元,除退还受害人部分保证金外,大部分资金无法说清去向,被其挥霍、挪用或占为己有。唐某某明知其收取的81万元是周某某骗来的犯罪所得,仍至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7140元,且拒不退出。唐某某在周某某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某可能存在犯罪行为,但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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