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个专门买卖银行卡的QQ群里与一个电信诈骗团伙成员联系上了,对方答应其以1500元一套银行卡(包含配套的U盾、手机卡)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王某某见有利可图,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份联系董某甲(另案处理)称其搞网络赌博类似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要用到银行卡,他以800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董某甲见有利可图,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发动其亲戚朋友办卡并转卖给王某某。其弟弟犯罪嫌疑人董 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买卖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底以200元一套的价格从唐某某处收购了两张银行卡,又将这2张银行卡以400元每套的价格转卖给了董某甲,2020年2月25日董某甲指示董 某某让唐某某将该卡直接发给了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证实王某某、董某甲明知其收购的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2、证实唐某某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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