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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大学本科,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下段**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晚21时18分,盐亭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冯某某与辅警唐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处置一起酒后滋事警情时,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与前来处警的民警发生争吵,经处警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准备将唐某某控制带离现场时,唐某某冲撞冯某某,使用拳头打伤冯某某的嘴角,后又抓伤其前额。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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