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农安县哈拉海镇姜家坨子村10社村民刘洪伟家查看电表,怀疑使用电表的董某甲窃电,与董某甲之女董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经董某乙报警后,农安县公安局哈拉海派出所民警贾某某、孙某某到达现场并询问案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撇向民警孙某某,孙某某躲闪后未打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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