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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妨害公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农安县哈拉海镇农电所电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5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农安县哈拉海镇姜家坨子村10社村民刘洪伟家查看电表,怀疑使用电表的董某甲窃电,与董某甲之女董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经董某乙报警后,农安县公安局哈拉海派出所民警贾某某、孙某某到达现场并询问案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撇向民警孙某某,孙某某躲闪后未打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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