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8********,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出生地四川省马尔康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9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四川省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卧室内与彭某某、谢某某吸食冰毒;同月4日18时许,彭某某、谢某某到唐某某家中,三人在唐某某卧室吸食冰毒后,彭某某因事需外出,安排唐某某带谢某某上街买表带。唐某某、谢某某买表带后返回。稍后,彭某某返回该处,三人又在唐某某家中吸食冰毒。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在唐某某家中现场查获三人,唐某某、彭某某、谢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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