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底以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本市天心区**街道**安置区**栋的**按摩店内容留失足女白某某在此地卖淫。2018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经唐某某介绍,白某某与李某某以150元一次的价格在该按摩店**楼**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7月13日晚上21时许,经唐某某介绍,白某某与易某某以150元一次的价格在该按摩店**楼**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查,唐某某自2018年4月经营该按摩场所以来,通过手下卖淫女共获利15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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