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现住高碑店市**国道**胡同。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高碑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高碑店市**胡同其住所容留他人卖淫,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此期间共非法盈利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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