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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路附近散户,无前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7日下午,唐某某以陈某甲与其妻子龙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威胁陈某甲并要求其给2万元,如果不同意陈某甲和唐某某之间就要死一个人,陈某甲怕麻烦就同意了。随后双方商量,由于之前唐某某欠陈某甲5000元,故折抵赔偿金后为15000元。之后陈某甲要其妹陈某乙给了唐某某15000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后此事双方一笔勾销。2019年7月3日唐某某再次找到陈某甲家中,要陈某甲出面谈判,由于陈某甲家中只有其母亲李某某在家,唐某某要求李某某找其儿子陈某甲出面谈判未果,便离开了。至2019年7月25日唐某某再次找到陈某甲家,称陈某甲与龙某某还存在联系,要找陈某甲找说法,因陈某甲家中只有其母李某某在家,遂要求李某某把陈某甲喊回来谈判,并威胁李某某,如陈某甲不出面的话,唐某某和陈某甲之间就必须要死一个人。因李某某不堪烦扰于2019年7月26日早上7时离家出走,至2019年7月28日8时许,经过家人和邻居的寻找,在附近的山上找到了李某某的尸体。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因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发现其妻子龙某某与陈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威胁陈某甲支付2万元私了。2019年6月9日经唐某某与陈某甲商量,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陈某甲按协议支付2万元给唐某某。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气愤陈某甲还一直与龙某某有联系,便再次找到陈某甲家,要找陈某甲的麻烦,由于陈某甲家中只有其母亲李某某在家,唐某某要求李某某找其儿子陈某甲出面谈判未果,便离开了。至2019年7月25日唐某某再次找到陈某甲家,因陈某甲不在家,便对李某某威胁要陈某甲回家谈判,不然唐某某和陈某甲之间就必须要死一个人。翌日上午李某某留下遗书后便离家出走,经家人和邻居寻找于2019年7月28日9时许在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附近的山上找到了李某某的尸体。对于李某某的死因及是否确系唐某某语言威胁引起李某某自杀,均无法查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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