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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村。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4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至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5日,在全国两会召开的敏感时期,唐某某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2.2019年2月23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2月26日,唐某某先后登陆微信,用其微信号在微信群“**基地14”(群内成员417人)内发布不当信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2019年2月27日晚,唐某某登陆微信,用其微信号在微信群“**基地14”(群内成员417人)内发布不当信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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