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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宝林,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

2020年9月11日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日,吴某某与翁牛特旗**镇**村委会签订《承包河湾采沙合同》,**村委会将本村的一段河湾承包给吴某某采沙,承包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人民币21万元。2013年4月22日,吴某某在未取得水利部门的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砂被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村民阻拦。2018年5月18日,吴某某在此地的采砂证审批下来(采伐期限是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3年5月19日,吴某某委托张某某去找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调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挡沙子出工款的名义收取张某某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拦截他人无证采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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