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61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27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撤回起诉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初的一天,张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新华街市场后面赌博输钱,向新华乡**村唐某某的堂弟唐某甲借了4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因唐某甲欠唐某某4000元,十多天后,唐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向唐某甲所借的4000元,后张某某父亲张某甲将4000元还给唐某某。又过十多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利息6000元,并让唐某乙驾驶面包车搭乘其和唐某丙从新华乡追到莲山镇牛背岭村铁路桥下,强行截停张某某驾驶的拖拉机,逼迫张某某将拖拉机开回蜜蜂村,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张某某索要利息人民币6000元。
2010年的一天,唐某丁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新华粮所旁边的桌球室里向唐某某催还赌债时,被唐某某等人殴打。几天后的一天下午14时许,唐某某纠集多人在新华乡初中路口找到唐某丁对其殴打,唐某丁被迫躲进蒋某甲屋内。
2011年元月的一天,因为唐某丁的父亲死后安葬在“清溪凹”,与沙姆湾村的蒋某乙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当日,唐某某带领20多人追打唐某丁到新华乡石林村,见人就打。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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