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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5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唐永明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重报;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曾多次因田亩耕种、水利灌溉等与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租地种植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永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益农场)发生纠纷,致农场员工受伤、蔬菜田地造成经济损失;2019年5月份唐某某故意将**镇**村小山塘的水排放至永益农场的田地,致永益农场所种植的黄秋葵苗等农作物淹没,给永益农场造成4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被损害方永益公司达成和解,赔偿了被损害方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农村局永益农场成本损失核算报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气象局证明、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派出所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潇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秋葵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永益农场勘验笔录,秦某某、曾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鱼塘旁田地秋葵损失等照片38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唐某某积极对被损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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