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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某、艾某甲等人因艾某乙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修建猪场发生纠纷,2018年4月14日23时许,唐某某、艾某甲等人拿起锄头、铲子等工具去艾某乙的猪场将艾某乙猪场里面的控温水帘等物品砸坏,经物价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8904元人民币。2018年6月经**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唐某某、艾某甲赔偿艾某乙猪场损失20000元,赔偿到位,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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