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12月16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间,在金某某(已起诉)向其索要赌博网盘的情况下,将金某某的微信推送给薄某某(已起诉),又由薄某某推送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通过从张某某处获取的网络赌博盘接受他人投注赌资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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