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5********,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居委会**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初至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江西籍男子“单总”(具体情况不详)在本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宾馆隔壁**号门面经营赌博电游厅,唐某某占股10%。该赌博电游厅内共有4台赌博游戏机,其中有2台“千炮机”,2台“90炮机”,共28个机位。参赌人员到该赌博电游厅需先找工作人员“上分”,即用现金兑换相应的分数,100元人民币可兑换“千炮机”分值10000分或者“90炮机”2000分。参赌人员用兑换的分数到游戏机上下注“打鱼”,按照打中的鱼及选择的炮弹种类对应的分值加减分,赢得的分数可以到工作人员处兑换为现金。
唐某某全权管理该赌博电游厅,并安排邹某某和谢某某负责赌博电游厅的日常经营。罗某甲和鄢某某系该赌博电游厅的带班经理,二人各带领三名工作人员负责电游厅的营业,每个班工作24小时,交替进行,保证电游厅不间断营业。罗某甲和鄢某某将每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登记,并于次日上午与唐某某对账。唐某某在核对游戏机底分、营业款之后,会交给罗某甲、鄢某某1万元左右备用金,用于支付给赢钱的参赌人员,同时还交给邹某某1万元左右备用金,以备急用,其余营业款收走交给“单总”。同时,该游戏厅还聘请了游戏机维修人员、负责望风预警的人员和保洁人员。邹某某等赌博游戏厅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唐某某发放。
该赌博游戏厅经营期间不定时歇业,正常营业约一个半月。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博电游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7人。该赌博电游厅经营期间,唐某某共获利8000元。
2019年12月19日,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报案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谢某某、罗某甲、鄢某某、罗某乙、李某某、万某某、肖某某、蒋某某、罗某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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