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籍贯:重庆市合川区,户籍**: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龙门村5组92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后,该局于次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本市南明区新王府1栋2307号,以麻将馆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4月20日,太慈桥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唐某某抓获,并抓获赌客刘某等九人,搜缴赌资38450元。据唐某某供述,其开设赌场以来,已获利12万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等人的笔录。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为构建和谐社会,同时减少诉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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