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始,钟某甲(“萝卜”)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博罗县**镇**路**号**农家菜馆、**镇**电子厂对面出租楼以及**镇**人民广场商铺**等地,供田某某、钟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最少2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抽至少50元水钱渔利。期间,钟某丙为上述开设在**农家菜馆的赌场提供场地三次,并每次从钟某甲处收取1000元牟利。另,钟某甲雇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责打扫赌档的卫生和招揽赌客,唐某某每次从钟某甲处收取200元报酬及每人次100元介绍费的方式牟利。
同年10月16日16时,公安民警在**农家菜馆抓获钟某甲、钟某丙、唐某某等人,并在钟某甲驾驶的粤LQ****本田思域轿车内搜查出桌子、红色塑胶凳子、扑克牌、筹码、对讲机等赌具。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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