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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黄道先、蓝枝进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且为逃避司法机关查处,不断变换赌场位置。该赌场先后在广西宾阳县思陇镇黄冠村委谭朕村贵隆高速桥涵洞内、新安村偏僻路段、新安村矿山附近等地开设,吸引多人参与。黄道先、蓝枝进开设的赌场系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赌场每天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黄道先、蓝枝进从赌徒每盘牌中收取“水钱”盈利。同年4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唐某乙、唐某丙、杨某某、韦某某受雇协助黄道先、蓝枝进开设赌场,以“拉客”、“陪摊”等方式获取少量报酬。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决定依法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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