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70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县,户籍地福建省**县**乡**村**号,住**县**镇**路**楼**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31日因同案犯温某某未到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明溪县**乡**村**小区**店铺、**村“牛场”开设赌场,以“车车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曾某某占7成股份,许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各占1成股份。由曾某某负责开庄、管钱、管账,许某某负责赌博现场吃钱、赔钱,余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招揽了张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不特定对象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2019年9月25 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另案处理)入股曾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占1成股份。至9月27日,曾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共非法获利26930元,因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取得赌场分红。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曾某某、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余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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