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94********,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管,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段某某、欧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占股42%、30%、10%、10%、8%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成立长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风险、共享利益。其中段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决策、总体安排,并与欧阳某某、谢某某轮班负责后台管理即操纵后台控制输赢。公司成立后,招聘孙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人事专员,负责业务员招聘、日常考勤,业务员上班后公司统一配备包装成高级化妆品代购、服装设计师、实体店老板身份的女性微信号,利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陌生人进行聊天“养号”。2017年7月11日,该公司**平台“**惠”正式上线运营,分为“**主”、“**城”、“**乐”三个大模块。“**主”板块为客户提供牲畜虚拟养殖服务、“**城”为客户提供农产品虚拟买卖服务、“**乐”板块为客户提供赌博游戏项目,具体分为**火鸡、**小羊、**狂欢等三个购买涨跌走势的游戏以及一个转盘游戏项目。各项目以龙币作为游戏币启动,1龙币等于1人民币,可充值可提现。“**惠”运营后,各业务员按股东要求向客户推荐该微信平台,并重点引导客户在平台上参与赌博游戏。业务员按客户亏损进行提成,具体为客户亏损5万元以下,业务员提成14%,亏损5万到10万,提成15%,每5万提成递增1%,18%封顶,队长除本人业绩提成外,对组员业绩按2%提成。公司业务员分为三个业务队,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队”队长。截至被查获之日,公司整体业绩157208元,“**队”整体业绩1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2017年8月1日入职,处于养号阶段,尚无业绩。8月初,各股东按参股比例将其中13万元盈利进行分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通过微信吸引网友参与赌博,并利用赌博平台分成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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