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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32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赌博,于2019年4月2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4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石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平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利用“战斗牛”APP游戏软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石某某负责开房、结算,每20局从参与赌博的“大赢家”所赢赌资中抽取5%的渔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战斗牛”APP软件推荐给赌客,赌客下载后进入石某某 “房间内”进行赌博,唐某某从石某某处得到分成124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万州区公安局认定唐某某抽头渔利12496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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