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受他人邀请下载“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778301****进行注册,加入一名叫“666”的大联盟后在该赌博网站上通过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赌博使用的分数充值和提现均由邀请他的上家操作。唐某某得知成为“大亨互娱”的代理邀请他人作为自己的下家后可以通过抽取分数获利,随即使用自己另一个号码1572343****、其朋友邹某某的电话号码1828042****、其母亲张某某的电话号码138315****、其曾经的同事王某某的电话号码1801481****注册了四个账号成为自己在“大亨互娱”的下家,该四个账号均由唐某某自己交替使用在“大亨互娱”里面进行赌博。同时,唐某某还发展了邓某某(注册手机号1773846****、何某某(注册手机号1738164****)成为自己在“大亨互娱”的下家,邓某某和何某某在进行赌博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通过唐某某向“大亨互娱”赌博网站充值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62776元,唐某某在邓某某、何某某的账号赌博赢的时候抽取分数获利。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检查等笔录;
5.手机系统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唐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解除扣押和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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