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54********,瑶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现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20日期间,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通过联系他人提供场地、联系和召集参赌人员王某某等29人,多次在凌云县**镇**村**屯黄某乙、**屯李某某、**屯黄某丙、**屯唐某某、**屯那某某、**屯刘某甲、**屯杨某某、**屯刘某乙、**屯董某某、**村**台刘某丙、凌乐交界二级路***黄某丙商店等地聚众赌博。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赌徒、赌徒介绍赌徒方式前往参赌,使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唐某某明知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家场地作为赌博场所聚众赌博一次,获利800元,已主动将800元赃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人身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和同案人黄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从犯、初犯等减轻和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唐某某退赃的8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