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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77********,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楚雄市**街**街**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唐某某在杨某某“万世吉”工作室担任带单员,其在担任带单员期间,发现“万世吉”平台提成可观,便于2017年6月18日租赁了位于楚雄市**路**号**单元**室,自己开设“万世吉”工作室,吸纳资金228400美元(约合人民币101万元)共计35人(其中含唐某某本人账户2个、唐某某妻子王某某账户2个、唐某某母亲吴某某账户1个),唐某某雇佣李某某等9人为带单员,为35个账户利用“八单倍投”的方式为会员在“万世吉”平台上押注赌博,唐某某从会员账户获利中按照30%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57022.9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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